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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孩子健康的探视可否中止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21日17:32 哈尔滨日报

  本期案例:杨某系某外资企业职员,1999年6月与丈夫离婚,5岁的独生子宫某经法院判决归杨某抚养,丈夫享有探视权。近一年来,宫某的父亲经常随意从幼儿园接走孩子,并多次领孩子出入一些博彩性场所,而且宫某的父亲和其家人经常在孩子面前恶意造谣中伤杨某。杨与宫某的父亲理论,其却说享有合法的探视权,如干涉的话就是违法。杨为此深感烦恼遂向律师咨询。

  本期话题:不利孩子身心健康的探视权可否中止?

  律师解答:(哈尔滨学院政法系副主任、省法律事务所中外民贸所主任律师彭金冶)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新《婚姻法》特别针对孩子的探视权作出的新的规定。父母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应充分考虑子女生活、学习的时间安排和方法,不给子女的身心带来不利影响,如探望时间不宜安排过晚,地点不宜安排在不适宜青少年久留的场所等。此案中,杨某应先与宫某的父亲协议确定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如果协议不成,宫某的父亲的行为仍然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的话,杨某可向法院请求中止宫某的探视权,没有事先协议,法院不予受理。

  黑龙江省法律事务所中外民贸所地址:南岗区宣庆小区13栋301室(宣庆街6号),电话:2351841m金冶主任手机:1390463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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