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芬1987年初中毕业到广东谋生,在一家酒店做服务员。1997年10月,阿芬去员村的朋友家喝满月酒,搭乘何某的出租车。这和和气气的中年出租车司机给阿芬留下不错的印象,两人互留了电话。后来,阿芬工作不如意,何某就安排她到自己在荔湾区的玉器档看档,一来二去,两人在往四会市购货途中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何某对阿芬称自己已离异。
1998年8月,何某在晓港湾供楼“金屋藏娇”。阿芬询问其职业,何某称自己是警察,炒更开出租车,还拿出一本“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的工作证给她看。面对出出入入穿制服、带警械的何某,阿芬没有疑心。
当何某捧回大红结婚证,称是自己托朋友在潮州办的(阿芬的户口在潮州),阿芬就安安心心地当起了持家的“小妻子”。阿芬十分满意自己的生活:何某供着楼,玉器档的收入又全部归她,他还帮她办了广州市的身份证、驾驶证,尽管她连车都不会开。
可她完全没有料到,何某还有一个家,有明媒正娶的娇妻。
掌握基本情况后,去年6月15日,检察机关向海珠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何某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招摇撞骗罪。对于何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事实,控辩双方没有太大的分歧。
关于招摇撞骗的罪名是否成立,成了争议的焦点。检察机关认为,何某先后非法购买了警服、警用手铐等警用物品,又向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购买了伪造的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证遗失证明等证件,日常穿着警察制服外出,利用假冒的人民警察身份骗取阿芬的信任,与其发展成同居,并用购买的假结婚证欺骗她已办理结婚登记,构成招摇撞骗罪。
所有的目光锁定:阿芬“从”了何某是不是因为他是个“警察”?
何某表示,他穿警察制服外出,没有带警衔、臂章,没有冒充公安,他和阿芬是日久生情同居的,她并非看中了他的警察身份,家中的警用物资均为个人收藏,不是用于违法活动,“说穿了,她为了我的钱,我为了她的人。”
何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阿芬对何某是不是警察并不在乎,何某有“招摇”,但没有“撞骗”,他穿着警服,不是为了牟利,只是为了满足虚荣心和获取方便。
就在法官有点伤脑筋的时候,阿芬送上了一份亲笔证词:“我遇见何某的时候他开着出租车,我不知他的身份,也不在乎,我之所以跟他好是因为他对我不错,又有经济基础,我也想在广州站稳脚跟,他大我20岁肯定会珍惜我。”
法官经过认真地分析后,认定:何某虽然既有冒充人民警察的行为,又有欺骗阿芬的行为,但何某骗取阿芬的信任至同居不是以冒充警察为手段,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何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何某服判入狱服刑,可他“后院”的火是越烧越旺了。(本报记者 林洁 通讯员 曹志明 朱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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