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年多前,河南省陕县李村乡乡政府司机段文合因在河南省渑池县310国道槐树洼收费站恶性闯岗一审被判死刑。后因被告不服而上诉到河南省高院,此案被发回重审。16日,此案在渑池县再次开庭。 在去年8月的判决中,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段文合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段文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6万多元。段文合对此判处不服,即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以三门峡中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补充证据”为由发回重审。
16日早上8点半,此案在渑池县人民法院池底中心法庭开庭。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在本次审理中通过多组证据认定:1999年12月16日凌晨零时许,河南陕县李村乡乡政府司机段文合驾一轿车行至渑池县310国道槐树洼收费站时,因缴费问题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造成严重交通堵塞,为不影响310国道的正常运行,该收费站工作人员马明军、茹爱国、武进三人坐到段文合驾驶的车辆中,以督促段文合将车开进收费站院内接受处理。段文合怕车被扣留,即驾车一直沿310国道向西行驶,途中,马明军、茹爱国、武进三人曾多次劝阻段文合停车,段文合不但不停车,还扬言要撞死车上的工作人员。其间,武进趁车减速时跳车回收费站报告情况。凌晨1时许,段文合驾车行至310国道811Km+300m处时,撞在一辆农用车尾部,造成马明军、茹爱国二人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马明军、茹爱国二人均属严重脑颅损伤死亡。据此,该院再次认为段文合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此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而段文合的辩护人则辩称,段文合属酒后驾车,事故是车辆在撞车时发生的,属交通肇事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对此,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指出,虽然段文合在事发当天曾喝过酒,但还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车辆。武进之所以在中途跳车,是因为车内已发生了危险的事情。结合其他证据,段文合犯有故意杀人罪。公诉人在分析这起案件的原因时认为,此案仅仅是因为区区5块钱,段文合就将其发展为一起悲惨的“故意杀人案”,这说明有些人“特权思想严重,以耍特权为荣”,此案在社会上尤其是渑池县、三门峡、洛阳乃至全省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3个多小时的审理结束后,在段文合被法警带出法庭时,遭到围观者的谴责,其中还有人动手打了段文合。(施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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