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天津市东丽区房某在工厂值夜班时,由于取暖不慎煤气中毒成为植物人,治疗半年多后去世。为此,房某(后来是其家属)将房某受雇单位推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15余万元。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
1998年8月,东丽区某阀门厂雇佣房某与另一人同时在该厂的门卫室负责夜间值班保卫工作。该厂在门卫室安装了一套烟筒取暖炉,炉火由值班人员自行妥善管理。2000年2月13日晚,房某与另一人同时值班,转天早晨8点,房某家属因未见其回家到值班室寻找发现房某已昏迷,另一人已死亡。
随后,房某被河西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在房某治疗过程中,其家属与该阀门厂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未能解决。去年6月15日,房某向东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书,被驳回。同年7月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向该阀门厂索赔医药费、护理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5.4万余元。审理期间,房某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疏于管理对房死亡承担相应责任,而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房某在中毒后呈现植物人状态,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给予支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45573.28元。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因受害人中毒后呈植物人状态,全家为其治病付出大量精力和财力,不能按普通案件认定,请求二中院撤销原判决。二中院经审理后于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刘军 周翔 记者张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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