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组团出游的旅行社正为车辆问题较尽脑汁,而另一旅行社则在某杂志上刊登消息愿为同行优惠提供车辆使用。未料旅游途中遭遇车祸,用车的旅行社在赔了受伤游客5万余元钱款后,为追偿责任而将车辆所属的旅行社告上了法庭,期望挽回损失,结果却出人意料。
1998年7月,上海商务旅行社在上海某杂志上看到了上海东波旅行社刊登的一则消息:“上海东波旅行社有依维柯出租,同行优惠每公里2.2元,市内一日游400元,郊县一日游450元……”。为运送旅游团队赴市外游览,商务旅行社于同年7月16日向东波旅行社发了传真:订16座依维柯车一辆,用车时间7月24日至26日,旅游线路是杭州、瑶林、天目溪三日游,停车时间、地点待定;车价以实际公里计算每公里2.2元,待团队旅游结束后结算。东波旅行社在传真中明确回复:车辆接送团队的2次空驶费,双方各半负担,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由用车单位负担等。
同年7月24日,东波旅行社依约提供了一辆依维柯客车并配备了驾驶员,运送商务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赴浙江省游览。7月25日上午,该车在杭州至富阳大青段国道线上与一辆手扶拖拉机相撞,致车上游客杨某右臂受伤。商务旅行社为此共支出包括赔偿杨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计5万余元。
去年9月,商务旅行社以其赔偿费用的支出系东波旅行社在提供客运服务过程中发生车祸所致,遂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为该笔费用应由东波旅行社承担为由而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示风险责任的承担方,由于合同未约定,责任在原告。根据租赁合同的特征,该风险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又认为,被告车辆无营运证,故属违法行为,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对此,法院认为,被告车辆有行驶证,驾驶员有驾驶执照,符合租赁的条件,并未违法。故原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也未予采信。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承担。
(记者马越通讯员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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