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汲传排 通讯员连春祥)房山区农民张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日前被房山区法院判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拿到判决书后,张宝后悔不迭:“我当时只是想私了,事故本来不全是我的责任!”
2001年1月15日,张宝驾驶一辆“昌河”牌小客车,在房山区一公路上行驶时,遇到前方扬多喜推着三轮车同方向行走。由于路面积雪路滑,张宝的小客车撞到了三轮车后面,扬多喜被当场撞伤。事发后,张宝想私了。他及时将扬多喜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治疗后,没有报案。扬多喜因受伤住院,也没有报案。住院期间,扬多喜花费医疗费1254元。后来,扬多喜将张宝告到法院,要求张宝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庭审中,张宝声称,因当天雪天路滑,扬多喜推着三轮车未靠右边而是在路中间行走,所以才被撞伤,事故不应全由我承担,扬多喜也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后,双方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案,因扬多喜被撞伤,所以,保护现场及报案应当由张宝负责完成。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张宝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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