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峰) 通过电视购物买来的洁身器起火带来财产损害,消费者将负责安装和售后服务的公司告上法院。昨天下午,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审理了福迪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福迪星公司以自己不是销售方为由拒绝赔偿。
去年3月,家住丰台的何女士在某电视台电视购物中看中了御康牌全自动洁身器。打电话到销售热线后,福迪星公司上门进行了安装。去年12月,因为噪音太大,福迪星公司第一次上门进行维修。今年1月,何女士发现洁身器喷水嘴不喷水、坐圈发热,于是福迪星公司第二次登门维修。今年3月22日何女士一早出门,晚上回家发现,满屋都是黑烟,地上积了近10公分深的水。经消防部门检测,起火点是洁身器。由于双方就赔偿不能达成协议,何女士将福迪星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福迪星公司赔偿30946元。
昨天的法庭上,福迪星公司认为自己不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只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因而只对售后服务承担法律责任。双方针对福迪星公司是否是销售者展开激烈辩论,因为这涉及到福迪星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虽然何女士并没有起诉电视购物,但洁身器是通过电视购物购买的,电视购物到底是做广告还是做销售成为法庭上人们关注的问题焦点。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志宏告诉记者,电视购物实际上是一个中介促销机构,它不应属于广告。作为厂家的销售代理,在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中电视购物应与销售方承担连带责任。叶律师讲,现在电视购物存在夸大商品功效、商品价格偏高等问题,说到底是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法律对电视购物领域进行规范。因为电视购物只是一种代理销售行为,目前工商部门无权对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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