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四川成都成华区法院审判庭的原告席上,坐着见义勇为不幸牺牲者黄健的父母,被告席上则是获救的女孩李某、汪某及其家人。见义勇为的壮举为何会引出官司?黄健的父母说,获救者事后“连半句安慰的话都没有,我们难以接受这种冷漠”。
黄健的父母在诉状中说,去年11月20日下午3时许,成都成华区人口普查员黄健送报表途经万兴街口时,见六七个歹徒正围殴两女子(后来得知系受益人李某、汪某),并欲强行将两女子带走。黄健勇敢地上前制止,歹徒立即殴打黄健。搏斗过程中,一歹徒突然从背后捅了黄健一刀。李某、汪某得救了,黄健却倒下了。围观群众立刻将黄健送往医院抢救,但他终因伤势过重死亡。老两口失去了惟一的儿子。
记者获悉,团成都市委特别追授黄健为“见义勇为、勇斗歹徒的优秀共青团员”。
令黄健父母气愤的事发生在后头。诉状写道:其中一家受益人与我们同住一个大院,另一家受益人的住址离我们家也仅几十分钟的路程,但在黄健牺牲后的半年多时间里,她们从没有与我们联系过,更不用说来看望了,甚至连句安慰的话都没有,好像黄健的死与她们无关。
于是他们要求被告补偿黄健的抢救费138元、补偿丧葬费8394元、补偿死亡抚恤金6万元。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他们把李某、汪某列为受益人,把其父母列为间接受益人。
李某、汪某及其父母承认黄健的确作出了壮举,表示一开始没有去慰问黄健的父母是害怕加重老两口的伤心,后来还是去过黄健的灵堂。对于补偿费,他们说愿意拿,但家里实在没有多少钱。
6位被告中只有汪某请了代理律师,也只有这位律师向原告方追问补偿死亡抚恤金6万元的法律依据。原告律师回答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并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1999年成都市民人年均收入为10370元,其20倍是20.74万元,原告只要6万元,已经很容让了。
原告律师庭审后告诉记者,由于没有直接对应此类案件的法律规定,所以只能参考其他法律。
汪某的代理律师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国家赔偿法的赔偿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公民,不应参照其计算方法,参照因公死亡的赔偿方法才是合理的,但是他没有给出具体方案。
审判长最后宣布择日判决。向原告提供法律援助的两位代理律师说,我们在开庭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就是希望英雄流血、父母流泪的事一去不复返。记者将关注此案的进程。(本报成都8月22日电) 本报记者 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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