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红五环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五环公司)的经理在缅甸一经销点里发现了一台与其公司产品商标极其相似的机器,于是,他把这台机器买了回来,公司设计制作了“打假重奖30万元”悬赏打假图片,并附“致用户、经销商的一封信”发往各经销点。可是他们没有想到,此举竟招来了一场官司———当地的一家公司浙江开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公司)状告它侵害了名誉权,还要求赔偿30万元的损失费。
7月27日上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一名誉侵权官司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构不成名誉侵权。
悬赏30万元打假
为了拓展国外市场,去年三月份,红五环公司的苏经理对缅甸的一些用户进行回访。
一天,老苏来到一个矿区进行考察,无意中发现一台空气压缩机有点眼熟———那不是红五环公司的产品么!然而,仔细一看,他才发现上面红红的注册商标有些不对劲,连在一起的几个“环”好像有些异样。他睁大眼睛仔细数了数圆环的数目有六个。六环,不错,是六环。他急忙看生产厂家,是“浙江红六环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他大吃一惊。
这不是明显的商标侵权吗?为探明这台机器的经销点,他在缅甸矿山老板的指点下,前往“红六环”机器的购买地———缅甸曼德勒市一家专卖店里,花钱买下了一台“红六环”牌W-2.6/5型空气压缩机运回衢州。
为了验明这台机器的正身,公司通过浙江省商标事务所查询“红六环”商标,通过省、市工商局查询“浙江红六环机械工贸有限公司”的厂址。查询结果令他们大吃一惊:既无“红六环”注册商标,又没有“浙江红六环机械工贸有限公司”这家企业。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产品从而造成损失,公司决定通过社会力量寻找制假者。为此,公司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制作了悬赏30万元的打假图片。
9月份,红五环公司的经销商们和部分用户收到了一份悬赏30万元的打假图片和一封公司发来的“致用户、经销商的一封信”。
在这封信上,红五环公司这样写道:
“亲爱的红五环用户、经销商:
红五环公司经过三年耕耘,已硕果累累……
正义和邪恶的较量是永无止境的,但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今年三月,我公司在缅甸曼德勒市一家专卖店发现‘W-2.6/5型红六环空压机’。经国家工商局、浙江省工商局查证,无‘浙江红六环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之企业,更无‘红六环’注册商标。这是彻头彻尾的制假贩假行为,它不仅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在国际上造成极坏的影响。为此,我公司已向国家海关举报,要求立案追查,同时悬赏30万元人民币,将制假者绳之以法……
在打假图片上,配有从缅甸买回来的标有“红六环”牌商标的空压机的照片,中间用醒目的红字写着“造假者可耻”的字样,在左上角有三个小圈,圈内是他们认为假空压机的特征特写图片。
经销商们接到这封信后,把公司制作的打假图片、宣传公司的图片及公司致用户、经销商的一封信摆在经销点的显著位置。
被诉名誉侵权
红五环公司的这一做法却惊动了衢州市另一家矿山机械的生产厂家———鼎鼎大名的开山公司。
2001年1月9日,红五环公司收到了“浙江开山股份有限公司”诉“衢州红五环科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名誉侵权一案的起诉书副本。公司领导非常吃惊:打假怎么把自己打成了被告?
原来,就在红五环公司开始30万元悬赏打假的一个星期内,信息很快就由开山公司的经销商反馈到了开山公司董事会。9月12日,开山公司得知了红五环的打假行动后,仔细研究了红五环公司的打假图片及致用户、经销商的一封信。在公司董事会开会时,与会者中有人认为,红五环公司的这一行为已经侵害了开山公司的利益。
2000年11月20日,开山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红五环公司告上了法庭。
开山公司在诉状中称,原告与被告均系生产、销售空气压缩机的专业厂家。就市场份额来说,原告产品大于被告产品。2000年9月8日,被告为推销其产品,竟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向近千家经销商、四万多用户散发《致用户、经销商的一封信》及《打假重奖30万》的图片。在《一封信》及打假图片上,被告故意虚构“浙江红六环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并臆造一台“W-2.6/5型空气压缩机”。被告在这台臆造的空压机的一面贴上标有原告企业名称的空气储罐标签,另一面贴上“金龙开山专卖店”的文字图案。被告将这台臆造的空压机图片,并随同《一封信》在全国范围内广为散发,寄给近千家空压机和凿岩机经销商和四万多家用户,并公开张贴在其经销商的营业处。被告这一行为已使客户误认为是原告在制假、造假,从而严重侵害了原告名誉,损害了原告的商品声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从近千家经销商、四万多家用户处收回并销毁《致用户、经销商的一封信》及《打假重奖30万》图片;在国家级的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和原告商品声誉,将赔礼道歉启事分别寄给其每一家经销商和用户,并将赔礼道歉启事公开张贴在其经销商的营业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判决名誉侵权不成立
一个要打假,一个要维权,衢州市的这两家生产、销售空压机的专业厂家于2001年2月15日在法庭上相见了。
在法庭上,双方就原告打假行为是否属侵权和是否为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针对“开山”的诉讼理由,“红五环”认为,制假实物空压机商标上标有“浙江红六环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和储气罐上标有的“浙江开山股份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厂”,经有关部门查证,并无上述注册企业,因此与“开山”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侵权之说不成立。他们打假的目的是提醒广大用户不要再购买“红六环”的产品,同时维护本公司的利益,找到真正的制假者。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打出了悬赏30万元的打假宣传图片,分发给客户和经销商并无不当之处。
一审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被告衢州红五环公司印制《中国红五环》、《打假重奖30万元》广告画各4500份,向全国各地的经销点分发,并发送《致用户、经销商的一封信》。《打假重奖30万元》宣传画中除W-2.6/5型空气压缩机图像外,在左上角第三个圆圈特别提到的标有浙江开山股份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厂容器储罐标签,并附加横杠,附有文字说明“经省、市权威部门鉴定,该产品属假冒伪劣产品”、红字放大“造假者可耻”,与《中国红五环》广告画同时配发。
法院认为,企业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取使人误解等不正当手段诋毁、贬低竞争对手,谋取竞争优势。本案被告印发的“打假”图文广告画中显著位置突出显示标有原告企业名称的空气储罐标签,并在此画圈,划上横线。在整个画片中配以“经省、市权威部门鉴定,该产品属假冒伪劣产品”和“造假者可耻”的字样,此形式,足以使他人得出怀疑原告是造假者的解读,客观上有降低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之效果,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柯城区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红五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散发本案之“打假”图文广告画,并在十日内,销毁尚未散发本案之“打假”图文广告画;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致歉公告;赔偿原告30万元的经济损失。
判决后,被告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
接到红五环公司的上诉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5月15日、7月5日两次庭审,于7月27日作出了终审判决。
衢州市中院认为,红五环公司因认为缅甸市场上出现假冒其产品的空压机,侵害了其企业权利而购得样机作成“打假”广告画散发,该行为是上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假冒行为的私力救济措施,法律上并未禁止,符合企业维权的合理途径,并无不当。同时,上诉人制作的“打假”广告画中展示的空压机,与上诉人购得的样机实物相同,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捏造本案空压机制假打假的事实。法院还认为,由于“打假”广告中否定标志显示的厂家为“浙江开山股份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厂”,因该厂是法人企业,虽然内含被上诉人名称,但两者相互独立。故被上诉人以浙江开山股份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厂系其内设机构为由,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衢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柯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驳回被上诉人开山公司的诉讼请求。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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