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咸阳讯(记者梦天 通信员吴云青)记者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曾经因追赶小偷并与之搏斗,最后导致小偷死亡的泾阳县治安员杨小院,最终被宣告无罪,于昨日获释。
2000年3月16日下午4时许,泾阳口镇综治办治安员杨小院与口镇派出所民警黄建海等人在口镇汽车站食堂吃饭,黄建海到食堂外转悠时,发现何小刚(有前科)在一客车上正欲偷窃,遂跑进食堂喊人。杨小院与几名民警跑出食堂。此时,何小刚已从客车上下来,见有民警过来,遂沿汽车站北边的水渠逃跑,杨小院见状,抄近路将其拦住。何小刚见无法脱身,仓皇中拔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向杨小院刺来。夺刀之中,杨小院致何小刚左臂、左大腿、左胸部等三处受刀伤。随后赶来的民警黄建海等人把何小刚急送云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泾阳法院一审认为杨小院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咸阳市中院二审认为,当时双方搏斗时无第三人在场,没有证据证明杨小院防卫过当,故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将杨小院无罪释放。
 突发新闻、重大事件、百姓关注 尽在头条新闻短信
        奇闻趣事 社会热点 社会新闻短信为生活添姿增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