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今日报道 20多岁的未婚妈妈李女士在法庭上面无表情地把自己的亲生孩子交给了他的生父,然后拿起10万元所谓“生子损失费”扬长而去。根据约定,她将永远不能再见孩子。这是发生在西城法院便民法庭中的一幕。昨天,审理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他们不但是第一次听说“生子损失费”,而且,当事人双方有种种不寻常的举动,法官怀疑他们是“借腹生子”,但是目前法律对这种情况尚无明确的界定。
据了解,40多岁的北京人林先生有妻有子,可是孩子不幸8岁时身亡,此后他认识了在同一座大厦中工作的东北女孩李女士,据他们自己说,双方经常见面,一来二去互相有了好感,发生过几次性关系。不久,李女士怀孕了,当她去询问林先生的意见时,林先生并没有反对她生下这个孩子,于是孩子就在这种情况下诞生了。为了向林先生讨要孩子的抚养费,李女士不久前把林先生告到了法庭。林先生这时提出要自己抚养孩子,他和李女士进行了一番“私下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那就是孩子归林先生,林先生一次性付给李女士10万元,作为她未婚生子的补偿,而林女士将永远不能再见孩子。法官告诉李女士,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她对这个“残酷”的要求并没有表示异议,也没有像此类案件中的一些未婚妈妈一样痛哭流涕,和孩子生离死别,而是拿着钱头也不回地走了。林先生则称,他的妻子并不反对他这么做,他抱着孩子高兴地回家了。
表面看来,这是一桩非婚生子女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但是法官认为,案中疑点甚多,有可能是“借腹生子”。但是由于双方明显进行了私下协商早已达成“共识”,而法律中现在又没有对这一敏感问题的明确界定,所以法院认可了他们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张鹏 万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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