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宝鸡讯(记者 黑白) 由于医院的误诊,患乳腺增生的妇女刘玉让被医院认定为乳腺癌患者,切除了左乳房。后经其他几家大医院确诊和医疗事故鉴定,认为这是一起由于病理报告失误而引起的三级乙等医疗技术事故。为此,刘玉让于近日委托律师将宝鸡市中心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费用25万多元。
宝鸡市金台区35岁的刘玉让在起诉书中称,1996年5月20日,她因左乳房肿块疼痛住进宝鸡市中心医院。医院随后以“左乳房包块性质待查”的诊断收刘住进了该院肿瘤科。5月29日医院为刘做左乳腺癌根治术,切除了左乳房。6月20日刘玉让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乳腺癌”。
1997年3月14日,刘玉让到西安第四军医大就诊,被告知“未查见明显恶性证据”。后西安医科大学一附院也认为乳腺癌“证据不足”。两家医院均排除了“恶性肿瘤”的诊断,为此,刘玉让在2000年10月份向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请医疗鉴定申请,鉴定结论为“刘玉让患病后误诊造成误治……该例构成三级乙等医疗技术事故”。
刘玉让在起诉书中称,被告宝鸡市中心医院将她的疾病误诊为癌症,并将其左乳房切除,致使她在生理和精神上都受到了很大的打击。所以她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宝鸡市中心医院承担原告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十项共计252728.00元。
目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这起民事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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