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年近40的王香茹来到市妇联,请“娘家人”帮她讨公道。
17年前,王与魏国泰结婚,2年后生下一女。经过10余年的奋斗,两人终于有了一个美满、殷实的家。但去年9月,王突然发现丈夫有了外遇。王几次规劝后,魏非但不听,反而长时间不回家。王决定为自己和女儿寻求保障权益的法律依据。
于是,她开始对丈夫“盯梢”,并终于在今年7月找到丈夫与该女子的“住处”。为拿到证据,王在其对面楼租了一个屋,日夜监视。一天晚上,终于发现“情况”。女儿冲动地要去“拼命”,王制止了女儿并报案,但没有结果:公安部门没有“捉奸”的法律依据。
王不死心,第二天晚上,她与大姐、女儿又找到委主任,求其“帮忙”作证被拒绝。最终,她们决定自己“干”。几人到王的丈夫“住处”敲了一个小时,门没开。楼内居民们听说原委后,纷纷表示要为她们讨“公道”。王的丈夫开门后,被居民们打了个头破血流,他将妻子告到派出所……
据了解,哈市妇女维权部门每年接待的投诉中,有20%以上是因第三者插足产生的家庭纠纷。但人们在对无过错方同情的同时,却也无可奈何。类似王香茹这样自行“捉奸”能否真正起到保障其权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法律界人士认为,新《婚姻法》中对无过错方给予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本身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护,但同时要求无过错方出示确凿的证据,而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却没有规定,致使司法实践进退两难。如果,“捉奸取证”被法庭采信,势必会造成夫妻矛盾激化,严重的会引发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反而使“受害者”变为“加害人”。
但有些人也认为,只要捉奸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取证的规定,不侵犯对方的人身权,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且以前的婚姻法没有“过错赔偿”这个条款,有不少当事人就是通过捉奸的方式,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本报记者李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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