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违背双方协议,拉走客户,侵犯自身利益被告:垄断市场行为,实属不正当竞争
【本报惠州电】(记者杜建华)1992年由兰州大学几位学子合办的惠州市最早的一家清洗公司,目前已成为惠州同行业的老大,业务范围扩展到东莞等地。近日他们却为一位原业务经理伤透了脑筋,一纸诉讼将这位原业务经理告上法庭。
原业务经理辞职另办公司
据这家清洗公司的创业者渠云鸿介绍,这位掌握了公司商业秘密的股东、业务经理欧阳××,1996年刚到公司时只是干煮饭等杂活,后来慢慢地成长为业务能手和股东。去年,他以自己能力有限等原因为由,决定离开公司去长沙发展。为防止公司商业秘密外泄和避免恶性竞争,公司与欧阳签订了一份协议,欧阳承诺将原负责的业务移交给指定的继任者,且在离开公司后不在惠州、东莞这两个公司已开展业务的城市从事与相同的业务工作,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相应地,公司决定一次性补偿给欧阳10000元,原股本也承诺在2000年底前退清。但欧阳自去年11月23日辞职撤股后,却没去长沙或别的城市发展,而是违反协议在惠州与他人于去年12月8日成立了一家清洗公司,欧阳任法定代表人,并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拉走了通洁公司的客户,还未经通洁公司同意收取通洁的客户的款项,影响了通洁的商业信誉。通洁发现后向其提出抗议无效,遂向法院状告欧阳违约和侵权,要其赔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5万元。
双方争议协议是否有效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所签协议是否有效上。原告认为,欧阳是原业务经理,是公司主要骨干,掌握了公司全部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合同金额等。而清洗业务是一项新事业,服务收费主要看客户对自己需清洗范围的价格心理承受力,一旦有人事先知道了另一家清洗公司开的收费标准,而进行有针对性地压价拉拢客户,这生意马上就没法做了。因此,在“公司员工守则”中也写明了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并在欧阳离开公司时与他签了相关协议,欧阳也是同意的。事实上,其后来也主要利用这些商业秘密开展工作,并拉走了原告不少老客户,其现有客户中最少有70%是原告的老客户。被告则认为这些谈不上商业秘密,自己没有带走原告的商业秘密,也不知道原告有何商业秘密,这只是原告欲垄断市场达到欺行霸市的目的,属不正当竞争,所签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惠城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说,欧阳作为原告的股东及业务经理,应该掌握原告的客户信息及合同金额等商业秘密,适当约定欧阳离职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在原告已开展业务的区域内从事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是合理合法应予允许的。但法院认为只补偿10000元显属不平等,故该协议第二条款亦即约定欧阳不能在惠州、东莞从事相同业务并补偿10000元等内容应确认无效,因该条款无效,故原告以被告违反该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原告的代理人对记者说,法院判决书既说所签协议合理合法,但又只因补偿太少而说协议无效,从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他们表示不服,已向惠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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