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新医保已于8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日前,省有关部门又专门出台了家庭病床等三项新医保配套措施。
哪些病人可建家庭病床
据悉,凡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可以在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社区服务机构作为建床医疗机构。
家庭病床只适用于一些诊断明确和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确需由医护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病人。恶性肿瘤晚期、慢性肺功能不全合并肺性心脏病、肺性脑病或是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截瘫、偏瘫的职工,都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病床。建立家庭病床,必须先由经治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床建议,填写有关审批表,再由相关部门审批盖章,最后再经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准。通知还规定,家庭病床每次建床时间不超过6个月,每次建床发生的建床费、巡诊费按在其他医疗机构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处理,家庭病床不再另行收取挂号费、诊疗费。
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尚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则有其他的规定。其中,属于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参照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代管医疗补助经费的,由医疗补助经费支付。以上两种情况,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支,汇总后,统一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销。
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有保障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应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照不同的情况则有不同的措施。其中,属于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以及参照其医疗补助办法,并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代管医疗补助经费的革命伤残军人,其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单位给予报销。其他单位的革命伤残军人,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单位给予报销。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依法终止时,由原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其医疗费用的报销等工作。本报实习生陈佳艳 本报记者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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