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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吓死一个人 吓人者被判赔偿2.7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28日17:14 深圳晚报

  本报讯 龙岗区人民法院8月27日对一宗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说了一句话而把一个人吓死的林某要赔偿死者亲属2.7万余元。

  此案的原告是湖北籍的死者刘某的丈夫及其3个孩子,还有她的父亲;被告是广东省惠来县的林某。

  刘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经营一个杂货店,林某当时在那里做私人包工头。林某曾在该杂货店赊账,经他的手下工人同意,刘某拿了他的一个煤气钢瓶抵账。2000年6月21日晚上20时许,刘某与林某在平湖镇荔园街路口相遇,林某向刘某提出要她归还那个煤气瓶,刘某说那他还欠着她的账,二人因此争吵起来。气急之下,林某吓唬刘某说:“谁欠你的账?你不把煤气瓶送过来,我就打死你。”听了这句话,刘某当场吓得瘫倒在地并休克过去,被马上送往附近医院抢救,但证实已经死亡。7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对刘某的尸体检验做出法医鉴定结论:死者刘某系因肺大泡破裂、自发性气胸、呼吸衰竭而死。根据病理检验,情绪激动是导致死亡的诱发因素。

  作为死者刘某亲属的原告方因而认为刘某的死是被告林某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他对刘某的死应负全部责任,遂于2001年3月14日向龙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某支付刘某的医疗费235元、丧葬费13055元、死亡赔偿金231700元,赔偿刘某丈夫的抚养费46340元、刘某长子的抚养费2317元、刘某女儿抚养费6951元、刘某次子抚养费13902元、刘父生活费23170元,并支付亲人往返车路费4397.50元。

  被告林某没有提交答辩状,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龙岗区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于2001年8月27日审理终结,作出了一审判决。(刘国伟 何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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