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今日报道(通讯员李桂尧 盛晓洁)“赵法官,我想问的第二个问题是:在本案判决中,为什么不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精神赔偿,您是否可以就此作进一步解释?”8月21日,丰台街道居委会代表本街道居民在丰台法院旁听了一起邻里纠纷的庭审全过程,并在宣判后向法官提出疑问和意见,当了一回“陪审团”。
原告王某、被告刘某都是丰台区的居民。两家因为在清理下水道堵塞问题上发生争执,被告打伤原告。后王某先后5次打车到医院就医并由该医院出具了医疗证明。王某向丰台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车费和精神损失费。当天上午开庭审理后,法官当庭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第一次去医院就医打车费共700元的诉求,驳回了其他请求。
听完判决,丰台街道居委会及其下属调委会、妇联的工作人员就该案有关问题向庭审法官进行质询。他们提出为什么不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全部打车费?为什么不给精神损害赔偿?并指出:这种纠纷完全可以通过调委会做工作进行调解解决,提起诉讼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花费,也不利于今后邻里间的和解。审理该案的赵法官当场回答了“质询”:依据高法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精神赔偿相当谨慎,本案不具备条件;原告第一次打车去医院就医是必须的,因为王某受伤后血流不止必须及时救治,但其他4次打车却没有必要,完全可以坐较便宜的公交车去。赵法官表示,法院非常欢迎调解机构及时预先介入类似的邻里纠纷,并尽最大努力调解成功,而不必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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