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深圳万顺达织造有限公司因漏看电费保证金退还通告,错过了前往领取的最后截止时间,结果折合人民币4万余元的保证金没法收回。记者接到来电后,在昨日的采访中了解到,万顺达公司认为这笔款项本来就该退还,不能因企业“不知情”而“充公”;市供电和物价部门则表示企业延误时间,且保证金已经上交,该项损失只能由万顺达公司自己承担。三方各执一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万顺达公司:保证金过期不退没有法律依据
位于南山区桂庙路向南工业区的万顺达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93年。当时投产用电时,根据供电部门的规定,公司缴纳了电费保证金港币32070元(折合人民币33994元),人民币6500元。今年8月13日,公司孙会计去南头供电局办理电费增值税发票时,看到公告栏上有条可以退还电费保证金的通告,上面说明退还保证金的最后截止日期为2001年7月。南头供电局工作人员在回答孙会计咨询时答复,现在早已错过退还电费保证金的最后期限,能否超过规定期限退还,他们无权决定,并建议他向市供电局计财处反映。于是,万顺达公司次日电话咨询市供电局计财处,接电话的杨科长说,供电局是根据市物价局价格检查所的规定发布通告的,现在超过了最后期限还要求退还保证金,他们也没法解决,企业收不回保证金责任自负。物检所在接到该公司的电话后同样感到非常为难,说超过退还保证金的最后期限已经一个多月了,而且电费保证金已经上交,并说企业没有按规定时间前往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只能由企业自己承担。
万顺达公司杨总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他们事后得知供电部门确实已在《深圳商报》和《深圳特区报》上多次刊登过退还电费保证金的通告,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忙于生产经营疏于看报,未能看到这条通告,加之供电部门没有给企业寄发过相关通知,因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错过了保证金的最后退还期限。他说:“尽管造成现在这一局面的责任在我们公司,但仅仅因为超过期限就不予退还保证金,不仅有失公允,而且也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希望有关部门从支持关心企业的角度出发,想办法让我们能够领回这笔保证金。”
供电部门:退款通告刊登了20多次
市供电局用电分部的朱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去年的9月20日,今年的4月18日、6月10日和6月27日,这4个时间段,他们每个时间段都分别在《深圳商报》和《深圳特区报》上将通告连续刊登了3天,总计刊登通告达到24次,并在各供电部门营业厅广告栏上发布了通告。
供电局办公室的李先生告诉记者,给用户退还电费和电能表保证金,这是市物价部门根据省物价等部门的统一部署作出的规定。他说:“超过了规定期限没来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当然只能由企业自身承担。尽管如此,考虑到用户是我们这种服务部门的上帝,作为供电部门要尽可能地为他们排忧解难,我们可以将万顺达公司的情况向有关方面反映,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问题。”
物价部门:万顺达公司给我们出了个难题
从去年9月20日起,市供电局即在媒体上陆续刊发出了《关于清退电费和电能表保证金的通告》。通告指出:“根据粤用电(2000)5号《关于停止征收电费和电能表保证金的通告》精神,我局已停止继续征收电费和电能表保证金。为了保证清退保证金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我局计划从即日起,分批逐月地将电费和电能表保证金退还给用户。”通告对清退时间作了具体安排,规定“2000年9月清退1993年度和1994年度用户已交纳的电费和电能表保证金”,也就是说,万顺达公司在1993年交纳的折合人民币4万余元的保证金,在去年9月即可办理清退领款手续。记者了解到,清退保证金的最后截止时间为今年的7月10日,遗憾的是万顺达公司一直没有看到媒体上的这个通告。
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的袁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万顺达公司确实因为自身的原因错过了退还保证金的最后期限,由此导致无法取回保证金,损失只能由他们自己承担;一方面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他们有责任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帮助支持他们的生产经营。但这笔保证金又已经上交,要重新退还确实难度很大,从这种意义上说,万顺达公司是给他们出了个难题。他说:“这件事情涉及面广,比较特殊,我也没有把握能不能解决。但我们可以积极争取,一方面向上级领导汇报,一方面找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这件事情能够得到妥善解决。”(记者郝又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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