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玲
今年4月24日早上6点左右,急着上班的张女士在某公共汽车站候车。在公共汽车从停车场开进站台的过程中,张女士与众多候车人跑下站台拥向车门,在距站台2米远的地方,公共汽车的后轮轧伤了张女士的左脚,经医院诊断为左踝扭伤。张女士为此遭受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000余元。
交通队以此事故发生在公交专用停车场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为由,未进行责任认定,建议当事人就经济赔偿问题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张女士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公共汽车公司承担全部损失。汽车公司则辩称:出事时张女士没有站在站台上,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乘车人应站在站台或指定地点候车的规定,应该自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根据有关规定,汽车公司愿意分担张女士10%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庭审后认为:张女士乘车时没有站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再上车,而是跑下站台,拥向正在行驶中的汽车,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乘车人必须遵守的规则条款,故对自己被轧伤负有主要责任。汽车公司作为站台的管理人,对乘客到站台外追车的现象不予制止,且在乘客已拥向车门的情况下不停车检查,确保安全后再行驶,对轧伤张女士亦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判令汽车公司对张女士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高峰时段,乘车人跑出站台追车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车站设有专门维持秩序的人员,有的则没有,一旦出现问题难辞其咎。为了安全起见,乘客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站台内候车;汽车公司也应加强管理,保证安全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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