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抗诉上诉案件: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建波“故意伤害、防卫过当”一案时,“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提起抗诉。据悉,检察院因法院量刑过轻而抗诉的较多,但因法院“量刑过重”而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在全省却极为罕见,故而该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原审被告人张建波曾是黄的男友,黄与之分手后,与凉山州邓华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两人关系出现裂痕。
去年7月10日上午,成都市民黄静的男友邓华从西昌来蓉,因黄不愿去邓所住的蓉城饭店305房遭邓多次殴打,并将黄挟持前往其房间,黄的前男友张建波及同伴付国兵闻讯赶往,双方发生争执、抓扯,张建波抓起过道上的灭火器和房间里的烟灰缸打击邓华的头部、颈部,致其死亡。张建波被警方挡获。
案发后,青羊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波犯故意伤害罪,于今年2月12日向青羊法院提起公诉。青羊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建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今年4月30日,青羊区检察院提交《刑事抗诉书》以“判决书回避了案发时黄静处于不法侵害状态这一基本事实”且“量刑过重”为由提起抗诉。(记者 曹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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