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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停水停电“合情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31日12:23 深圳商报

  【本报讯】 本报《物业管理公司此举合不合法》一文在读者和物业管理公司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这两天,不少读者来电反映某些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停水停电,并称原本不知道物业管理公司此举违法,该文让他们找到了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记者也接到了不少物业管理公司的来电,有的表示困惑,有的表示异议,但更多的则是无奈。

  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张先生在来电中劈头第一句就是:“你们记者到底有没有认真学习1994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据他称,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中都已经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拒绝缴交管理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催交措施”,而且市住宅局下发的业主公约范本中就有这一条。

  另一物业管理公司的吴女士则表示困惑。她说,业主既然愿意签业主公约,即代表接受这一条款,“我们是按约定合同办事,有什么不对吗?”

  针对上述疑问,深圳物业管理协会资深专家张红喜表示,业主公约范本中出现的这一条款是当时制定政策时不了解情况的产物,已经过时了。张认为物业公司停水停电是“合情不合法”,在没有其他更有效的办法下,物业公司此举也是颇无奈的。

  市法制局有关人士对此的答复是法律大于业主公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一律无效,所以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田贝路一从事物业管理达五年之久的黄女士在谈到物业管理的难处和苦处时,竟一度哽咽。她说,现在的住户什么都要物业管理公司打理,许多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也归咎于公司。例如房产证问题,明明是住户和发展商的事,一些住户也以此为借口拒交管理费。管理人员每次上门催缴管理费都被骂了出来,除了断水断电,她们对这些“钉子户”可以说是束手无策。

  当记者提出可以对“钉子户”采取法律行动时,几乎所有来电的物业管理公司人士都一致否决。黄女士说,住户拖欠半年的管理费才两三百元钱,若诉诸法庭,所花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我们都负担不起。(记者季杰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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