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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字报”贴出一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31日12:47 华商报

  新闻回放

  家住西安市金花南路的陈老太在接到法院判决后实在想不通,不就是和老邻居吵架方式有点儿过火,自己就被法院判决要赔礼道歉,还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这个官司让65岁的陈老太终于明白了一个理儿。

  将陈老太告到法院的是和她同住一个院子的王老太。陈老太原是社区居委会的主任,王老太则是居委会委员。老姐妹俩本来关系挺好,可在去年11月26日两人却闹翻了,原因按陈老太的说法是:王老太污蔑她给现在的居委会主任送了一只鸡,居委会让王老太去澄清,王老太不去……为了表示对王老太的不满,同年12月21日,陈老太在居民小区传达室的墙上张贴了一张“大字报”,内容是:“看大门的王某某(女),造谣生事,红的说成白的,白的说成黑的,是你王某某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在这张大字报上,陈老太还对“送礼”一事作了“说明”。“大字报”一直贴到了12月26日晚才被王老太撕毁。

  对簿公堂

  这事发生后,王老太不依不饶,认为陈老太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于今年元月将陈老太起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老太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5000元。

  法庭上,陈老太坚持认为自己写“大字报”只是为了将事情说清楚,没有损害王老太的名誉权,并提出反诉,称王老太侮辱诽谤她。

  法院一审认为,陈老太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名誉权,判决陈老太在小区内以书面形式给王老太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王老太不服,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基本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认为陈老太的行为确实给王老太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另外判决由陈老太赔偿王老太精神损失300元。

  法官点评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法官刘煜:在公共场所用“大字报”形式,并采用贬低损毁他人人格名誉的语言,这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因为一时激愤而作出不理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侮辱或者伤害,如果情节严重,就会因“小事”而违法,触到法律的雷区!本报记者江雪实习记者吴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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