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江苏省沭阳县色织一厂(原沭阳县棉织厂)工人,1978年8月23日在厂开硫化碱桶时,硫化碱爆炸致使头、面部、胸部、腹部及右臂部位烧伤,总面积达25%~30%(详见沭阳县劳动局文件沭劳发字(87)12号)。住院三年,伤口愈合距现在已20多年,却留下严重后遗症:一年到头伤处痛痒,不出汗,经常口舌生疮、发烧……每年医药费需几千元,实在负担不起。我的退休工资和正常退休人一样,每月240元,不但不能养活老婆孩子,连自己也无法过下去,更是没有钱看病。沭阳县劳动局下文,同意我享受因工致残待遇,至今一直没有执行。请贵报查阅劳动保险条例,我因工致残待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工资拿多少钱,医疗保险多少)我因工致残待遇从什么时间执行,到何处拿?
江苏省沭阳县沭城糖坊巷40号张家连
张家连同志:
读了您的来信,在对您目前所处状况忧虑的同时又感到不解:您1978年发生的工伤,并且县劳动局对您的因工致残报告作了批复,同意您享受因工致残待遇,企业对您的伤残待遇本应在县劳动局的批复下达之日起就执行,为什么时至今日您都没有享受到应该享受的待遇,20多年后才想起要伤残待遇?
劳动部1996年发布了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但您的工伤是发生在1978年,当时执行的是195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中第三章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是这样规定的: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2.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3.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工资减少百分之十一至二十者,其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十;工资减少百分之二十一至三十者,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工资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一律补助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定。
以上提供的规定仅供您参考。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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