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文定)一名打工仔先是被公司赶出生活区,之后被张
榜告知开除。打工仔觉得自己人格受损,便去信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补发
工资,并索赔“被侮辱费”8万元,否则要去有关部门检举公司违规行为。
公司报案,打工仔被警方送往看守所扣留达50余天。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经
过两次复议下发“不予批捕书”,打工仔终于在昨日被无罪释放。
昨日上午11时许,记者见到了刚从龙岗区看守所放出的打工仔戴柏林
,当时他一脸憔悴。
打工仔:人格受辱所以索赔
戴柏林称,他去年8月来深应聘于龙岗坪地的康贝斯公司任办公室文员
。“今年4月13日起,我按照公司规定开始轮休。6月13日晚,我因休
息不上班,在外看电视至凌晨才回厂内。”戴柏林称,保安当时警告说以后
不能这么晚回厂,否则要送到厂里的保卫室去处理,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戴柏林说,6月15日早上7时许,康贝斯公司的台籍领导黄某突然带
着保安来到厂区生活区,以违反厂规为由,要赶戴柏林及其他20余人搬离
生活区,并要求他们到生产区排队站立1个多小时,逐一写检讨书后离开厂
区。“等我6月25日回工厂拿生活用品,看见厂区的墙上贴了一则通告,
上面列了一大堆被炒鱿鱼的员工名单,其中就有我的名字。”戴柏林说,他
当时就懵了。
第二天,戴柏林即给公司的台籍领导黄某去了一封信,要求公司补发他
轮休期间的工资及伙食补贴,及被强行赶出宿舍所受的人格侮辱赔偿费8万
元。信中特别提出“如果在6月29日前没有通知解决处理方法,我就会去
劳动部门投诉,并去海关检举公司违反海关法”。
公司对戴柏林的信件没有回复,今年7月2日,戴柏林便去坪地劳动站
投诉康贝斯公司违反《劳动法》。“后来我接到公司负责人的电话,说愿意
给钱,并约我到厂门口取款,谁知我一到厂门口,就被警察抓住,以‘敲诈
罪’为由拘留至今。”
公司:本想两万元了事
康贝斯公司代理总经理池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公司收到“敲诈信
”后,本想给他2万元现金了事,让戴柏林别再去投诉,但戴柏林一定坚持
要8万元,最后讨价还价降至了7万元。“这太不像话,如果每个员工都像
他一样,抓到公司一点把柄就要敲很多钱,那还行吗?”池总经理说,无奈
之下,他们只好报警。
池总经理说,报警后,坪地派出所的民警要他拿出7万元现金和1·5
万元支票叫戴柏林出来签协议,这样才有证据证明戴是“敲诈勒索”。于是
戴柏林到公司后,公司拿着写好的“收到8·5万元后,双方再也不存在劳
动争议了”的协议书,让戴柏林签字,这时警方出现将戴抓获。
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应该释放
公安机关事后将戴柏林“敲诈勒索”一案移交给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要
求检察机关发出批捕书。但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后认定,戴柏林的“敲诈勒索
罪”不成立,下发了“不予批捕书”,要求看守所在8月23日前必须释放
当事人。龙岗区公安分局预审科就此提出复议,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再次认定
,于昨日下午再次下发了“不予逮捕通知书”,戴柏林才被释放。
据了解,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37天,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机关
“不予逮捕”的通知书后,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昨日上午11时许,被警
方超期关押20余天的戴柏林终于被无罪释放。
“勒索”罪名不成立
■律师观点
本报讯 (记者陈文定)“戴柏林始终是通过正当途径索回他认为属于
自己的工资和损失,尽管他的标的额8万元可能超过他实际应得部分,那只
能说这是他认知和计算上的错误。”昨日有律师就“戴柏林案”接受记者采
访时认为,公安机关对戴柏林涉嫌敲诈勒索罪名的指控不能成立。
江西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贤称,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主观
上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以恶害相通迫使被害人处分
财产,否则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候遭受恶害或当场遭受非暴力的恶害”。
刘华坚称,戴柏林在主观上没有犯敲诈勒索罪的故意,即没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他只是要求公司返还其应得的工资和损失,这是合法要求。“
况且戴柏林要求公司赔偿工资损失及准备举报公司违反《海关法》,其实是
依法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自身遇到和了解的问题。”刘华贤认为,戴柏林始终
是通过正当途径索回他认为属于自己的损失和工资,尽管他的标的额可能超
过他实际应得的部分,那只能说是他认知和计算上的错误,与“敲诈勒索”
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