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安阳讯 平顶山市郏县薛店镇朱庭伟租用的一辆货车,因雾大能见度低,与一停在高速路边检修的车辆相撞。近日,朱庭伟以高速路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关闭高速公路为由,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及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大队告上法庭。
去年9月9日,朱庭伟租用车主谢殿军的东风牌豫D15718货车运输水果。第二天清晨5时许,司机苏国辉驾车行至京珠高速公路519KM时,由于雾大,能见度只有十几米远,货车与河北司机于江波驾驶的一辆未完全停放在紧急停车带内的冀A17326货车相撞,朱庭伟头部多处骨折,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为5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高速交警安阳大队于9月23日出具了认定责任书:苏国辉雾天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于江波未将车辆完全停在紧急停车带内,应负次要责任。
可朱庭伟认为,车祸虽属车辆双方违章所致,但高速公路的两家管理部门没有在大雾天能见度很低的情况下及时关闭高速公路,是导致车祸的根本原因。因此,他要告省高管局及高速交警。
对于朱庭伟的指控,高速公路安新公司有关负责人8月29日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关闭高速公路是公安部门的职责,“确需关闭”由两家共同发布,但什么是“确需”由公安部门认定,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路的养护与收费。在朱庭伟案件中,他们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0日上午,高速交警安阳大队的负责同志也说,尽管公安部《关于加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中规定,“能见度低于50米时,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采取局部或全路段封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但没有说“必须”关闭,由此可见,在能见度低于50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没有必须采取封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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