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青山 通讯员 章善斌 何强宽)2001年8月21日上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自诉人江某诉其丈夫吴伟新虐待一案,被告人吴伟新被控虐待罪名成立,当庭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吴某与自诉人江某均是盐田四村人,1996年在盐田办事处登记结婚,1997年11月生有一女儿。由于吴某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自从江某生了女儿后对其态度恶化,经常对江某拳脚相加,并且在邻居面前对江某进行侮辱。为此,江某向居委会求助,经居委会多次调解,吴某仍不悔改。
2000年9月30日中午,吴某骂女儿是野种,江某提出做亲子鉴定,吴自知理亏,对江某进行殴打。同年10月10日晚,吴某将江某从睡梦中揪起,拳打脚踢,并将江某及女儿赶出家门,将门反锁,使母女俩在街上露宿一夜。
为躲避吴某虐待,江某携女儿寄居于朋友家中。同年12月1日下午4时许,吴某将江某从屋里拖到屋外殴打,致使江某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受伤),江某万般无奈之下报警,盐田区公安分局查明事实后依法对被告人吴伟新治安拘留15天。
江某于2001年3月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人吴伟新的婚姻关系。审理期间,吴在法官面前表示要痛改前非,并当场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殴打妻子,为此,江某撤回起诉,搬回家中居住。但不到几天,吴某又对江某拳打脚踢,江某惟有再次到朋友家寄居。2001年7月8日,江某回家拿证件,又遭吴某毒打,前额、肩部、背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受伤),住院两天。江某向110报警,并于今年8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吴伟新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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