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受害人、被害人忽视安全,事故的三方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据了解,今年1月12日凌晨,吉林人韩丽华驾驶一辆货车经过成渝高速公路成都收费站时,因未买足车辆通行费,韩便踮着脚、背对车道站立于7号验票亭窗口外狭窄的平台上与收费员争辩补费事宜。就在此时,被告魏志远驾驶川E07749号大客车将韩丽华挤压于该车与护栏之间,造成韩多处骨折,经治疗,共花去各种费用62076.53元。
韩丽华出院后将魏志远及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开庭当天,三方据理力争,但法院认为: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处禁止行人进出,收费员放任韩丽华不安全地站立于验票窗口外与之争辩的同时,又放行出站车辆,“成渝高速”对此负有责任。大客车驾驶员魏志远在发现韩丽华站立于不安全之处时,却未尽谨慎驾驶的义务,将韩致伤,也是忽视安全的表现,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韩丽华忽视安全,对造成伤害也有一定过错。
根据上述情况,8月31日,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成渝高速”赔偿韩丽华31028.27元,魏志远赔偿韩丽华24830.61元,其余损失由韩丽华自行承担。(青年报实习记者苟邦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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