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本报城市话题“开放论坛”邀请读者参与讨论“假如小偷遇难,该不该对其施救”,连日来,这一话题持续火爆,上百读者给本报发来电子邮件或信函,发表他们对“小偷遇难时救与不救”的看法。从邮件和信函中我们发现,参与讨论的读者90%以上都表示如自己在场,一定援手施救,这与事发时旁观群众冷漠视之的表现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小偷也享有生命权
成都市双林路居民朱达志在电子邮件中说,以个人的名义处罚小偷,显然不对。理由有二:
第一,小偷尽管可恶可憎,但也有其独立的人格尊严,享有普遍的法定人权。而个人(尤其是作为小偷加害对象的当事人)自行对小偷进行“处罚”,却很难把握尺度,这就难免会对小偷造成人格和人权的侵害,结果必然不公平。
第二,小偷的行为是一种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利益,而不仅仅是单个的受害者,所以对其行为实施处罚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所以,朱先生说,当小偷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他定会施救。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范畴之一,理应受到所有人的尊重和保护;不管他是小偷还是良民,只要是他的生命权还没有被法律所剥夺。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漆晓玲女士表示,小偷的行为固然可恨,并容易激起公愤,但人情代替不了法律。遇到小偷,公民有义务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但无权利私自处罚,小偷遇险时置之不顾虽然泄了私愤,但却是对法律的漠然。如果有一天大家都随心所欲地处置犯罪行为,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对小偷本人也达不到教育和改过自新的目的。
道义让我们救小偷
眉山永寿镇的李明建先生在电子邮件中说,任何个人都无权对小偷进行制裁。他表示,人心都是肉长的,都懂得帮助和同情别人。小偷也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我们不能忍心看着他卡在车窗上的那种无奈。“就因为他是小偷就能眼睁睁看着一个生命消失吗?试想,如果我们遇到困难时孤独无助,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呢?”李先生说:“如果我在现场的话,我会豪不犹豫地把他救下来。”同时,他表示,把小偷救下来后,可以送到公安机关让法律来制裁他。
一个即将进入西南交大的内江籍大学生在信中发表看法说,前几天,他就在成都某电视台的新闻报道中看到了这件事,当时就觉得很奇怪,因为该电视台的报道完全是以幸灾乐祸的口吻来报道这件事的,看了本报报道后他很气愤:一个活生生的人命悬一线,大家却把这当成一件趣事!他的观点是:个人无权处罚小偷,特别是像报道中的那个“小偷”当时所处的情况,虽然他的做法并不可取,但大家可以给予原谅并帮助。
手莫伸,伸手必被卡
重庆师范学院中文系98级汉教一班肖雪莲同学在发来的电子邮件中言之切切:当时人群中不乏看热闹者,不过大多数人还是有同情心的。但是危难者被卡在车窗上4个小时之久,为何却没人伸出救援之手?是因为人们的同情心有限,还是人们的憎恶心超越了同情心?———“他是小偷”,这就是人们漠视他的生命的理由。“小偷”不值得救?应该让他自生自灭?那谁的命才是值得我们见义勇为呢?奋不顾身的吗?貌美如花的?腰缠万贯的?肖同学质疑称,生命既然用身份来衡量轻重,当命悬一线时,是不是还要以身份的高低贵贱来取舍?诚如是,那肯定是我们的道德天平本身就出了问题!
或许有人想去救人,但谁也不愿“冒天下之大不韪”去救一个“害群之马”。“集体意识”告诉人们:“对敌人同情就是对人民犯罪”!因此,肖同学忠告小偷,当你没有能力去承受人们的憎恨时,你最好不要“轻举妄动”!否则,人们将以怀疑,冷漠,哄笑,讥讽……来惩罚“小偷”。“手莫伸,伸手必被‘卡’!”小偷应以此为戒! (实习生曾丹记者宋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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