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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送精神病院406天 “患者”将单位医院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04日10:05 每日新报

  新报讯【见习记者 邱轶】 昨日本报报道了“为何送我进精神病院”一案,此案已于昨日上午在河西区法院以侵犯名誉权为案由立案。

  金某要求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单位和医院赔礼道歉,要求赔偿一年多以来因被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而损失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其中精神损失费包括名誉权和人身损害赔偿两方面。由于单位和医院将金某强行送进精神病院,造成金某在社会上名誉扫地。

  依据民法通则中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由几个具体因素来确定的,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此案预计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别人说我不正常

  我的不满情绪是来自多方面的,婚姻、单位、家庭、邻居等。

  婚姻上的失败是最初的根源,从前夫大学毕业后找工作、考研究生、考博士生,乃至以后的出国深造,每一步我都为他付出了太多太多。但当他走出国门之后却背信弃义,忘恩负义,毅然决然地要与我离婚,无论我再怎样苦口婆心地劝说,这一切对他而言都早已无济于事。

  正当我陷入苦闷之中时,各种矛盾纠葛相继向我袭来。父母过世后,妹妹与我在遗产上产生分歧,闹得不可开交。因为一些闲言碎语,我与邻居大打出手,又造成了纠纷。

  原单位把我的化学教师的职位一下子降到勤杂工,理由只是“离岗的时间太长,化学课又被取消,先适应一下别的岗位”。我对学校的一些管理机制、领导干部的不正之风、师资力量的薄弱、人才的浪费等问题都提出过异议,希望能与领导进行探讨。可他们却不曾给过我一次机会,把我的看法观点视为无稽之谈,不屑一顾。

  在这期间,没有人肯与我交流沟通,他们都在用异样的眼光看我,我只能用一些言词和行动与他们进行对抗。我的这些行为在众人眼里被视为不正常的表现。

  那一刻我失去自由

  1999年3月4日,是学校新学期开学的第二天,我去办公室询问上个月奖金被扣160元的事。大约半个小时以后,突然行政处的主任带着3个身穿白大褂的女人把我喊住,其中一个人说:“我们带你去检查一下,如果没问题,就把你送回来。”我当时就意识到我已经失去了自由,要任由他们摆布。车开了很长一段时间,这种感觉就更强烈。开了大约1个多小时,车停了,我被抬出来,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里是医院,而且是精神病医院。

  一进大门,我就开始强烈地反抗,我叫喊着我不是精神病人,和他们讲事情的经过,要求他们放我出去。这种种举动在我看来都是自卫行为,是有意识的,但在那种环境下,在医护人员和校方领导看来,这就是完完全全的病态症状。尔后他们把我按在病床上,我依旧挣扎着,挣扎中我狠狠地咬了一个护士的手腕。我哭着用力喊“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这种举动使他们对我的病确认无疑。以后的一切都开始以对待病人的方式对待我。

  这是一份荒唐诊断

  周围病人用各种各样离奇怪异的目光看我,使我感到恐惧和害怕。进院四五个小时,就这样一直在叫喊挣扎。但是一切如故。约4点多钟,只见到从学校把我带来的那个女大夫走到我床前,告诉我她是我的主治大夫。我又委屈地竭力向她解释着原因,想得到她的同情和理解。但是这位女大夫依然我行我素,不听我的一点儿解释,依旧用对待病人的一套程序对待我,给我量血压,让我服药。最后经初步认定,我患的是“偏执性人格障碍”(法医鉴定书上说明这不是精神病,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对这一结论感到好笑。发泄不满情绪与患有精神病在这里被混为一谈,我简直不敢正视这种可笑的事实。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自主意识下的行为,我完全能清楚地说明我在做什么,为什么在做,动机是什么,这与丧失理智下的行为应是有本质区别的。后来,我渐渐地明白了,在那样一种环境下,无论我怎样解释都是无用的。他们根本不会听进一个“病人”所讲的“疯话”。如果我还一味地闹下去,只会让他们认为我的病情严重,从而会给我加大药量。这更是我不愿意接受的。

  无奈之下只能认命

  无奈之下,我承认了我是病人,并开始接受他们的治疗。第一次服药后,眼神和脖子开始有些僵硬,这种用于病人身上的药用于正常人身上,肯定会有反应,我就更能确认自己是没病的。我渴望自由,恨不得能马上逃离这鬼地方,我还能重获自由吗?这时我的反抗性已经不强了,我明白我越反抗我的束缚就会越多,自由离我就越来越远。但我仍然不放弃每一次机会,只要有大夫查房,我就会跟他说我的情况。

  在我住院期间,婚姻案宣判了,我想听到最终的结果。鉴于各方面对我的关照,便在校领导、医院、家属、律师四方面的监视下出庭,我最终同意离婚了。日子就这么一天天地过,我就一刻一刻地盼,做着我能作的最大努力,说着我百讲不厌的话。终于,我的努力感动了大夫,大夫见我的病情比较稳定,特批了我外出2次,每次15天。从此我不再带有一点反抗情绪。

  自由后要讨回公道

  2000年4月13日,我重获自由的日子到了。校方和家属草签了一份协议,即出院后的一切后果校方概不负责。出院后,学校不再安排我的工作,并取消我享受劳保长休等待遇。我曾告诉过我妹妹,不论什么条件都要无条件接受,因为我最需要的是自由,其余的已经无所谓了。就这样,整整1年零41天的生活我就是这样在精神病院里度过的。这段日子我铭心刻骨。渐渐地我又要从准精神病人过渡到正常人的状态。我依然要继续服药。作为正常人的一些功能都好像有些丧失。10多天以后,我就自行减少药量,慢慢地恢复起来。为了证明我是有行为能力的人,我还曾多次参加应聘,被多家单位录用。

  现在事隔一年多,我已经完全恢复了。但那段日子在我心里留下的创伤却难以平复。

  我要讨个公道,我要讨个说法,被他们剥夺的,我要他们加倍地偿还,还给我本该拥有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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