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0日23时,昆明市昌源中路。一辆突然从路口急驶而出的东风载货大卡车重重地撞在明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一辆载客夏利出租车左侧。致使出租车司机当场休克;乘客刘某和3岁半的双胞胎女儿大双、小双三人均晕厥过去。大卡车左前轮滚落下来,司机弃车逃离。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卡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乘客不负责任。
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均被立即送进医院。乘客刘某头面部多处受伤,综合评定达八级伤 残,经鉴定尚需后期治疗费1.5万元,共计经济损失人民币近6万元。大双的一张脸上缝了100余针,左眼内眦韧带断裂,其伤情构成重伤,后期治疗费至少1.5万元;小双幸被母亲保护,住院3天后便可出院,二人共计经济损失近4万元。驾驶员已垫付2万余元,其余的7万余元巨额钱款怎么办?家属找到明成公司协商。
明成公司认为:由于大卡车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出租车是次要责任,对乘客的经济赔付也应如此。且出租车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公司仅收取出租车一定管理费,不应承担出租车对乘客造成伤害后赔付。
双方协商不成,刘某和女儿分别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5万元和5.2万元。但是谁该成为被告呢?
被告委托代理人北川律师事务所袁明娜律师认为:“这事应分开来看。就交通事故而言,事故的责任已很明确,卡车司机是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但就乘客而言,只与出租车有乘运关系。乘客从上车时,就与出租车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在此期间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致残,是出租车违反了合同规定,乘客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刘某母女分别将明成公司告上法庭。
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基本支持了原告刘某等人诉讼请求,判决明成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9376.13元(执行中扣除驾驶员已执付的18394.14元),赔偿精神损失费4千元;一次性赔偿大双经济损失38883.57元(执行中扣除驾驶员已垫付的2733.10元),小双1392.12元,大双精神损失4千元。明成公司在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其他责任人另行追偿相关经济损失。(吴瑞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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