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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染上了艾滋病?谁来赔偿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04日17:49 新安晚报

  本报讯 如果说,在人们的传统意识中,你只要洁身自爱,不吸毒、没有婚外性行为就可以基本远离艾滋病;那么倘若有一天,你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比方说输血时被感染上艾滋病毒又该怎么办?

  9月3日上午8时30分,我省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状告医院案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陈敏(化名)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1
20万元、医疗费、护理费等每年十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原告此前其它的花费等。

  1995年初,陈敏在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分娩,因大出血输血800毫升。去年4月,陈敏到蒙城县血站义务献血时,被发现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和丙肝。自从被检出感染艾滋病病毒后,陈敏就被单位领导安排在家中“休息”,原本幸福的家庭顿时蒙上一层厚厚的阴影。9月2日上午,记者见到了陈敏,她泣不成声地告诉记者:“女儿这两天刚上学,我都不敢去看她,害怕别人知道了,不让她上学。前几天到中央电视台参加《实话实说》节目时,坐在毛玻璃后面,声音也经过处理。我不敢想象,若周围的人知道我感染上艾滋病毒后,我的生活会是什么样子。我把医院告上法庭,一方面是为了证明我的清白,对其他需要输血的患者也有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则是要求赔偿,以我目前的经济状况,将来发病时,根本负担不起高额的医疗费用。”

  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徐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陈敏确实在蒙城二院输过血,当时医院的血源是自采自用,也不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所以院方不能否认陈敏所感染的艾滋病病毒有可能由那次输血所致,但是也没有证据充分说明陈敏就是因为那次输血而感染上艾滋病病毒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唇枪舌剑,谁来举证当时输给陈敏的血液中含不含有艾滋病病毒成为争论的焦点。原告的代理律师指出,早在1993年,卫生部就颁布了《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要求医疗单位必须使用当地献血办公室指定的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并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和供血者进行验证和健康检查。1994年,蒙城县卫生局也发文,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用血必须由县血站统一供给,血站必须严格加强甲、乙、丙三肝及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检测。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既然医院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就应该由对方证明当时输给陈敏的血是“清白”的。而被告的代理律师强调,虽然文件是在1995年之前颁布,但文件的落实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蒙城县一部分医院都是自己采血、自己使用,这是一个“存在事实”。这只能说明当时医院没有落实好有关文件,但和陈敏有无感染艾滋病病毒没有必然的联系。

  中午时分,陈敏脸色苍白地出现在法庭的大门口,她对记者说:“我实在太累了。”一旁她弟弟的神态更是黯然:“即使官司赢了,我们又能得到什么?我姐姐现在等于已经被判了‘死刑’,只不过什么时候发病,什么时候‘执行’而已。”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卫生部上月底最新出台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到明年年底,我国将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童建明 鲍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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