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南山区一家肉类批发行,将屠宰的猪肉送往宝安区的两家商场去卖,还没等猪肉卖出,就被宝安区贸易发展局的市管人员现场查获并将猪肉没收。肉类批发行认为宝安区贸发局是在利用行政权力搞地方保护,一纸诉状将宝安贸发局推上被告席。日前宝安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跨区的“民告官”行政案件。法院判决越区销售猪肉违法,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跨区销售猪肉被查处
原告南山区食品公司惠丰肉类批发行诉称,2001年5月19日,原告员工送猪肉到宝安区福中福商场,被宝安区贸发局工作人员检获,以“南山的猪肉不能销往宝安”为由,强行没收了原告的生猪2头。
5月22日、23日,原告员工送猪肉至宝安西乡南城百货商店时,被告再次以“已宰生猪过界”为由,没收原告已宰生猪6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禁止在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和《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是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原告已宰生猪8头,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认为跨区销售猪肉违法
被告辩称,原告将在南山肉联厂屠宰的生猪销往宝安城区,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17条关于“生猪新鲜肉品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的规定,被告方依据《广东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作出没收原告生猪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有据的。
该局代理人在答辩中说,该局作为宝安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及销售实施的管理行为,不是原告所称的实行地区封锁的行为。生猪的屠宰加工和销售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广东省是生猪的消费大省,而生猪来源大多靠省外供应,故实行定点屠宰,分区域销售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法院以案说法
宝安区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方的生猪在宝安销售,违反了“生猪新鲜肉品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的规定。被告依据有关规定对原告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但是,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原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依法应确认无效。对原告违反法规的行为,被告理应按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已宰生猪8头及赔偿经济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汪洋 王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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