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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侵犯名誉权 马某被法院判令公开赔礼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05日15:23 北京日报

  本报讯 在一些人的印象中,骂人并不违法,更谈不上侵权。可是,日前,北京房山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案子则认为: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就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市民马某因在公共场合辱骂李某,被该院依法判决向李某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本是亲叔嫂关系。1988年5月,马某的儿子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马某怀疑是李某举报所为,两家从此结下怨根。今年5月初,两人又
因此事发生争吵,在村干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马某当着村干部的面,在村委会公开辱骂李某达20分钟左右,引来许多村民围观。后李某以马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告至法院,要求马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马某的辱骂未给李某造成严重后果,且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因此,对于李某要求马某赔偿一节,法院不予支持。(记者汲传排 通讯员王玲 闻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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