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咸阳讯 一桩涉及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署名的诉讼,8月27日在陕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西关法庭一审作出判决,判决要求被告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于判决生效后即日起,在技术成果文件完成人一栏为原告李梅光署名,李梅光为此事能立案判决奔波了12年。
今年63岁的李梅光是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的退休高级工程师,1983年李梅光受命负责研制攻关的“芯柱压机预氧化技术”经厂里申报,以该项技术为关键技术和创造性技术的“ 14寸彩色显像管引进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但是厂里申报获奖的15人之中,有10人是行政领导干部,却没有李梅光的名字,李梅光认为厂里侵犯了他的技术发明署名权,1990年李梅光为讨署名权开始诉讼,1991年4月在北京中院状告国家科委和电子工业部,理由是申报获奖名单复议对方拒绝回答,属行政不作为,北京中院不予受理,他申诉后,结果一样。1996年他开始转向民诉,两次将厂诉讼至秦都人民法院被驳回,1999年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申诉未果,2000年8月李梅光再次起诉,于2001年4月16日立案,秦都区人民法院西关法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一审判决被告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于判决生效后即日起在芯柱压机预氧化技术成果完成人一栏为李梅光署名,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00元、精神损失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记者力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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