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蒋世科 潘彦)顾客饭间到酒楼上厕所,竟然摔成重伤;顾客起诉酒楼有过失责任,要求赔偿152万元。近日,福田区法院判酒楼赔偿顾客8万元。
据原告吴峰诉称,2000年5月21日晚,他与朋友到巴登街某酒楼用餐,席间到酒楼卫生间上厕所时滑倒,被送市人民医院抢救,有短暂昏迷约30秒钟左右。吴目前还有失语、右侧偏瘫,外伤性精神异常等状况。在场人员称当时酒店的洗手间地上有积水,地很滑。主治医 生称,以医生的经验,从原告中间有清醒期等状况判断,无醉酒现象。
原告认为身体受损害与被告酒店不合格的服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酒店支付医疗、误工、残疾补偿和精神赔偿费等152万元。
庭审中酒楼辩称:原告在席间喝了大量啤酒,有当班服务员和账单证实,且原告是酒后如厕的,抢救病历中有“酒后上厕所”的记载。其次,原告如厕是由于自身“不慎”跌倒,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因卫生间积水或地滑而滑倒。根据现场服务员证实,原告是在洗手间的第四个便池中头朝外、脚朝内仰身躺在地上,可以断定是失常状态中倒地的。此外,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原告跌倒可能是排尿昏厥所致。因此,酒楼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晚,原告和朋友在被告酒楼用餐,原告喝了两杯啤酒。其后,原告上厕所时在酒店的厕所里摔倒,不省人事,经医院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抢救后于去年10月出院,需要继续康复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1.9万元。原告上洗手间是独自一人,其摔倒的真实情况没有人亲眼看见。根据现场以及医学鉴定等方面提供的情况都不足以显示原告摔倒的真实原因,因此原告摔倒受伤的原因无法查明。可以认为原告和被告对损害事实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责任原则,在损害事实已发生的情况下,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告和被告公平分担,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为此,法院判决被告酒楼一次性补偿原告吴峰8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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