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七日电(于晶波吕春华)今天,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状告烟草专卖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在京终审,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被告鄢卓洵诉国家烟草局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因此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北京宣武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去年六月,十七岁的武汉市中学生鄢卓洵起诉称,自己于十三岁时开始吸烟,共吸过龙岩卷烟厂等二十四家卷烟厂生产的香烟。近年来阅读了国家烟草专卖局与龙岩卷烟厂等二 十四家卷烟厂的友情链接网站。这些网站部分内容制作精美,使人认为吸烟是一种文化,并未使人感到吸烟有害健康。后自己经父母的教导和咨询律师才知道吸烟有害健康。
原告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代表国家管理烟草行业的部门,有义务加强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但国家烟草专卖局与龙岩卷烟厂等二十四家卷烟厂进行的网站友谊链接,帮助烟草经营者作出的片面的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并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消费知情权利。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二十四家卷烟厂在本单位网站的主页面上注明:“吸烟有害健康”、“禁止任何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字样以及其它相关主张。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鄢卓洵提出应在香烟市场管理职能部门以及生产单位电脑网站上注明相关提示等主张,涉及烟草市场、计算机网络、商品宣传等管理方面的立法问题,对此,国家尚未制定强制性法律规范。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沾染上吸烟的不良嗜好,由诸多因素造成,无法认定与香烟市场管理机关及生产销售单位不注重特殊提示行为在法律上有直接因果关系,故鄢卓洵由此称消费者知情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鄢卓洵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纠纷争议的立案管辖范围,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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