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丰雷)深圳惠州大厦豪门歌舞厅周勇林等4保安因该歌
舞厅一宗血案于1997年8月被罗湖区检察院批捕。2000年4月,因
证据不足,已被羁押了1077天的4保安被无罪释放。今年8月15日,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周勇林等4人作出了每人赔偿36060·78元的刑
事赔偿决定。因不服这一赔偿决定,4名保安日前向深圳市检察院申请复议
,要求赔偿他们每人24万余元,其中含有精神赔偿费6万元。昨日,4保
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称由于他们的“前科”,致使找工作时遇到很多麻烦
,所以他们还要求罗湖区检察院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道歉,为他们恢复名誉。
对于每人仅36060·78元的刑事赔偿决定,4保安称,虽然收审
期间应由公安机关赔偿,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罗湖区检察
院和罗湖公安分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罗湖区检察院不应拒绝推脱,而应
一并赔偿在侦查阶段错误拘留给他们造成的损害。他们被羁押时的工作地点
在深圳罗湖区,按“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应以深圳市标准计算,而不
应以全国标准计算,此外,误工费、委托律师费、亲人探望费三项也都是由
于错误羁押而给他们造成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罗湖区检察院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具体对每人赔偿应为侵犯人身自
由费98857·87元,误工费68066·62元,委托律师费100
00元,亲人探望费3033·92元。
此外,4保安还称,由于罗湖区公安分局仅以部分证人证词为据就拘捕
他们,罗湖区检察院和深圳市检察院又在无任何直接证据下将他们逮捕并提
起公诉,对他们4人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他们还特提出精神损失赔偿费每
人60000元。各项相加,4保安要求罗湖区检察院赔偿他们每人24万
余元。
4保安说,他们被错误羁押3年,被释放后重新找工作,很多单位因为
他们的“前科”而将他们拒之门外,所以,4保安还要求罗湖区检察院不但
要依法给予他们赔偿,而且还要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为他们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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