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台:
我是一名下岗女工,已结婚多年,与丈夫生有一女,女儿今年12岁,因与丈夫感情不和,现在正准备离婚。但我和他就住房和女儿抚养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因是现在我们居住的房子是我丈夫单位的公房,他们单位有部分住房还没有进行房改。 所以我们这套房没有产权,只是按月向单位交纳少量租金,我担心离婚后无房居住。除此之外,我曾经在丈夫出 差时借过别人3000元,用于治疗女儿的疾病。但丈夫认为这笔款未经得他同意,是以我个人名义所借,他拒绝偿还。现问:我应如何处理住房、借款及女儿扶养的问题?
南宁读者 李某
李某读者:
来信收悉,就你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居住的公房的使用及承租问题发生争议时,首先应明确该房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你与丈夫婚姻存续有5年以上,即使该房是在你们结婚前单位给他承租的,在离婚后,双方都可以承担。也就是说,尽管不是你单位的房子,你是有权提出承租的。在法律明确你们双方都有权争取该房的居住权的同时,那该房是应按什么原则处理呢?对此,相关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优先照顾扶养子女、生活困难及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处理,当然双方在同等条件下,先照顾女方。因此,你应该力争该房的居住权。另外,如果你没有争取到该房的居住权,你可以要求他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二)夫妻双方对女子都有扶养的义务,你为了治疗女儿的疾病所借的款项,虽然是以个人名义所借,未经你丈夫同意,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三)对于子女的扶养问题,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解决。就你的具体情况而言,现你们双方对离婚后女儿由谁抚养发生争执,鉴于你女儿已满10周岁,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离婚时,随父还是随母生活,还应考虑她本人的意见。至于抚养费,以协商为主,由你们夫妻一方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支付,但如果协商不成,则应根据你女儿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支付。
中司律师事务所 林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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