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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报9月6日刊登的《乱棍打死嫖客》一文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汪加良被判有期徒刑12年。但是,我认为:杀人应偿命,既然致人死亡,就应该判汪死刑。为什么法院只判12年?
闵文
在客观上,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致死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在主观上两者是不同的。
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故意伤害致死是犯罪分子只有伤害的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对超出他的故意伤害的死亡后果负责。我国《刑法》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汪加良持铁棍上前,本想殴打被害人的后臀,没想到一瞬间被害人向后仰了一下,才打到后脑上。因此,汪加良在主观上是要侵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宜以故意伤害罪定性。综合其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闸北法院华赛英、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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