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贸易公司的王先生在深圳一家银行开设了个人储蓄账户。6月2日上午,他到该银行取款时,发现存折上少了3.33万元。后查明,此笔巨款在5月31日晚被人通过电话银行服务转入另一储蓄账户。
令人吃惊的是,该账户的开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王先生本人完全相同。于是,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给予全额赔偿。
法院在开庭后成功地进行了庭外调解。法院令人信服地分析:由于银行为储户个人账户开设电话银行功能,并没有征得储户本人同意,在工作程序和管理上存在漏洞,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这是造成储户存款被盗的主要原因。另外,王先生曾将个人储蓄账户的密码及身份证号码泄露给他人,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条件,也有一定责任。
王先生和银行对法院的分析表示认同。银行方当场表态:赔偿王先生被盗存款90%的损失,并承担一半诉讼费。王先生也同意承担被盗存款10%的损失。
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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