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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屋内做鞭炮 烧残小女自遭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11日09:30 法制日报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在自家住宅内做鞭炮烧残小女,要求雇员赔偿的案件,结果雇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冯方德是芦溪县山下人氏,他眼瞧着四周有不少人靠做鞭炮发了财,于是,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就雇用人员在自家住宅屋内开始了鞭炮生产。1999年农历5月8日上午,雇工罗明贞在生产中用茶杯舀了烧碱后,将杯子在水里搅了两下,
就放在矮桌子上,不料被冯方德年仅一岁三个月的小女喝下,小孩当即被烧碱烧伤,口腔出血。

  冯方德以雇员罗明贞操作不当,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明贞赔偿各项费用41615.85元。法院审理认为,冯方德在自家住宅内制造鞭炮,严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属非法生产、经营,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冯方德的诉讼请求,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冯方德只有自负责,自遭殃了。

  黄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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