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9月12日讯 通讯员高志海王媛媛报道因在诉讼过程中,多次辱骂报复证人。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离婚案当事人王某某作出了罚款一千元的裁定。
王女士与沈先生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女。后由于性格等方面的差异,沈怀疑王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矛盾加深,并分居。此后,双方曾分别起诉离婚,亦分别被驳回或撤诉。2001年3月,沈先生以双方分居期间王曾与其他异性非法同居 为由,又起诉要求与王离婚,并索要一定的损害赔偿。王女士对此却予以否认。
为查证事实,一审法院到双方的居住地居委会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居委会主任王某出具了沈先生在其母住处居住期间,王女士与他人同居的证言。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对婚姻破裂负主要责任,于是作出准予离婚、王女士给付沈先生5000元赔偿金的判决。
判决后,王女士不服,上诉至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了一份关于居委会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言内容有误的证明。为此,二中院再次向该居委会查询了有关情况。经查,王女士在得知居委会提供证言后,多次对该居委会主任进行辱骂报复。为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二中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王女士辱骂报复证人,严重妨害案件诉讼,对王女士处以了一千元的罚款。同时,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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