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名情感性精神病患者在医院坠楼死亡,当死者家属向死者曾买过保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时,对方未予同意。于是,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那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1996年4月,死者张林星向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一份老来福寿险,保险单确认被保险人为张林星,保险金额1万元,受益人为张的妻子郑某和女儿。保险条款约定,被保 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金额全数的两倍;被保险人因自杀自伤行为致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去年4月,张林星被诊断为情感性精神病(即抑郁症)入院治疗。同年6月,张林星在新华医院坠楼身亡。张的妻女作为保单的受益人向太平洋保险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在调查后认为张林星是自杀,于是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张林星自杀为由拒付保险金,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从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仅能证明张有自杀的可能,不能证明张坠楼身亡确是自杀的事实。据此,一审认定张林星为意外死亡,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给张的妻女2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通讯员陆萍记者吉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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