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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案件应由谁举证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14日12:15 法制日报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我住在一幢高层住宅里,平常我的汽车就停在楼下。一天傍晚,突然刮起了大风,我开车回家,把车锁好后,刚走出四五米,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巨响,我回头一看,只见一扇窗户正砸在我的车顶上,车顶凹下去一个坑。我立即抬头寻找窗户的来源,发现只有12层1号少了一个窗框,便马上找到12层1号的男主人岳某,要求他赔偿我的损失。他不同意赔偿
,理由是他没有过错,完全是因为风太大。我检查窗框时发现已严重生锈,估计是因生锈造成断裂而坠落的。请问,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段峰)

  段先生:

  根据您信中所述的情况,您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您的权益。

  一、您的汽车被高空坠落的窗户砸了个大坑,给您的汽车造成了损害,需要一笔修理费用,这属于对您权利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据此规定,您可以要求岳某赔偿您修理汽车的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则可能导致败诉的后果。

  三、在本案中,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岳某家的窗户掉下来把您的车砸坏了,但对于岳某是否具有过错您却没有充分的证据,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责任。但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应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原则,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提供证据有困难的案件中,依法由对方当事人———被告提供证据,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主要是一些特殊侵权行为案件。即法律特别规定其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条文就是对于建筑物致损这种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规定。

  四、本案中,如果岳某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已经尽到建筑物维护和安全保护上的注意,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岳某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就应赔偿您的财产损失。(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吕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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