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小学生小红(化名)在课间活动时,被同学小明(化名)碰掉了一颗牙。小红于是将小明和学校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宣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明一次性赔偿小红经济损失500元,学校则补偿小红经济损失500元。
小红和小明是北京市某小学同学。2000年9月6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小明从校内活动场攀登架一米多高处往下跳,恰逢小红在攀登架下猛跑,结果小红被砸伤,一颗门牙折断。小 红的父母为此支付了500元的医药费,小明的父母也支付了200元的医药费。根据医院建议,小红要到18岁以后才能冠套修复。因就赔偿问题双方家长未达成协议,小红遂告到法院,要求小明和学校赔偿医药费及今后牙整形费850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开庭时,小明的父母表示自己最多只能再赔300元。学校则表示,两个孩子是在课间活动时发生碰撞的,学校没有责任;考虑到事情发生在学校,双方家里经济比较困难,学校愿意补偿小红500元。法院审理认为,小明从攀登架上往下跳,违反了校内场地设施使用的安全规范,造成小红受伤,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小红在攀登架下猛跑,违反了校内场地活动的安全要求,应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学校愿意对小红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偿,法院表示支持。(通讯员韩晓东 记者汲传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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