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9月13日讯(记者 牟德鸿 通讯员 王海光 王东普)打工妹受聘当天住进单位宿舍,因所睡的双层床上铺无护栏,坠到地上摔伤造成残疾。日前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其所属单位给付打工妹2·6万余元的赔偿金。
2000年12月29日,夏津县东李镇李楼村村民贺燕经威海大进电子装配有限公司面试录用后填写了“职工登记表”,并于当晚在厂区内为职工提供的集体宿舍就寝。次日凌晨5时许 ,贺燕从她所睡的一张无护栏双人床的上铺摔落到地下,此后被人送到当地一家医院住院治疗至2001年1月9日出院。此间贺燕进行了脾脏切除术,花费住院医疗费4380·19元。在向厂方索要有关赔偿费用无果的情况上,贺燕于2001年3月7日将威海大进电子装配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调查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为职工提供居住的宿舍及内部设施应符合安全要求,否则,给职工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经过面试被录用后,住进被告提供给职工居住的集体宿舍,即使尚未实际参加工作,被告亦负有保证其提供的宿舍及内部设施安全的义务。法院判令威海大进电子装配有限公司赔偿贺燕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2618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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