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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打他人电话触法被判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15日11:24 法制日报

  山西平陆县农民王海峰因盗打他人电话构成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700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4638元。

  由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海峰盗窃案,日前经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现年19岁的被告人王海峰去年在三门峡市某职校厨师班学艺期间,于2000年12月12日至24日,利用户主姚某外出广州之机,多次用钥匙捅开姚某住室门,长时间盗
用其电话拨打160等信息台及长途台与服务员频繁聊天,造成姚某实际损失电信费用4638元。被告人王海峰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法院对相关证据当庭查证、质证,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海峰采用秘密手段盗打他人电话,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与受害人当庭达成了如数赔偿经济损失的调解协议。根据上述事实,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700元。 林杰 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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