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劣质皮棉案,被告人陈庭波、史乃利、陈照森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史乃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4被告均被处以罚金人民币12万元。
4被告均系山东省济阳县仁凤镇楞子陈村农民。1999年底,4被告合伙投资开办了一处棉花加工厂。2000年秋该加工厂到外地收购了一批籽棉,其中有优质棉、劣质棉。4人将这批 籽棉加工成皮棉后,为贪图卖高价,打包时将劣质皮棉夹于优质皮棉内,打成“夹心棉包”304包,后将这批“夹心棉包”以每吨1万元的价格卖给博兴县店子镇张吴油棉厂吴某、王某。销售后4被告得款23万余元。吴、王俩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从4被告处将这批“夹心棉包”运到青州棉业有限公司。质检时该公司发现棉包内夹有劣质皮棉,遂报案,博兴县公安局将此批棉包扣押,并会同山东省滨州地区纺织纤维所对棉包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证实该批皮棉中优质棉仅占17.2%,劣质皮棉共占该批皮棉的82.8%。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照森等故意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史乃明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4被告人已对受害人给予了赔偿,量刑时酌情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马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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