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南阳市社旗县法院刚刚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丈夫刘某因为有了第三者,被法院按新《婚姻法》判决他除了与妻子尧某离婚外,还需向尧某赔偿现金6000元。
据了解,刘某在一家工厂上班,他的妻子尧某在家务农,两人一直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半年前,刘某对同在一个车间的一名女青年产生了好感。一天,正当他们在工厂的宿舍 里发生不正当关系时,被人发现,一时在厂里传得沸沸扬扬,也传到了刘某的妻子尧某那里。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刘某为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按照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者,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社旗县法院据此认为,刘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应视为他与妻子尧某的感情确已破裂,而尧某在答辩中请求刘某支付2万元的费用,应视为是经济补偿或赔偿,法院遂判决刘某与尧某离婚,除小孩抚养及财产分割外,还判令刘某赔偿尧某现金6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且已自觉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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