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某通信店买了一台掌上电脑,几个月后就开始出现故障。虽然这台掌上电脑老修不好,但某通信店就是坚决不同意李先生提出的退货要求。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了解到,李先生日前向该会投诉称,他于去年底在位于中山二路的某通信店购买了一台售价为2300元的掌上电脑。几个月后,电脑开始经常出现故障。拿到维修部维修,李先生被告知是“设备升级,接收会受影响”。在接下来的几个月 ,李先生多次把掌上电脑拿到维修部进行维修而问题依旧。
今年7月初,当发现维修人员称“已经修好”的掌上电脑还是不能正常工作时,李先生向通信店提出退机。虽然李先生同意按折旧退回50%的购机款,但通信店还是拒绝了李先生。李先生遂于近日向广州市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人士称,如果李先生的掌上电脑是同一问题多次修不好,且出现问题时尚未过“保修期”,那通信店就应该把购机款退回。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新快报记者 谭建东 通讯员 陈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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